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 告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許家豪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參 加 人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蔡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七九一號祐生鋁業有限公司與陳得福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 9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茲查該另案已經臺 灣高等法院為第二審判決,因當事人提起上訴,尚待最高法 院審理中,此有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107年6月14日台民癸字 第1070000168號函在卷可稽。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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