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14號
PCDV,107,補,1814,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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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  
訴訟代理人 曾珮琪 
被   告 賴淑惠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0,870 元,應
   繳裁判費1 萬1,2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 萬0,796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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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