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08號
PCDV,107,補,1708,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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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8號
原   告 頂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坤
被   告 太友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幸靜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壹萬肆仟玖
   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陸仟肆佰叁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伍仟
   玖佰叁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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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友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