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02號
PCDV,107,補,1702,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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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陸俊偉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8 萬6,50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2萬3,1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萬2,692 元(伍拾貳萬貳仟陸佰玖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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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