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657號
PCDV,107,監宣,657,2018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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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許憶萍
受監護宣告人 沈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編號1 、2 土地所示權利範圍「200/100000」,應更正為「2006/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附表編號1 、2 土地所示權利 範圍,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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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