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88號
PCDV,107,家繼訴,88,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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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原   告 黃漢忠
      張黃秀涼
      黃秀卿
      黃秀華
      黃秀玲
      黃莉晴
      黃阿美
被   告 黃清松
      黃麒霖
      黃鐙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經核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8,453 元,又原告主張其父即被
繼承人黃進興之遺產,由兩造共十人繼承,兩造之應繼分為各10
分之1 ,故原告等七人因本件分割遺產所得利益為【4,808,453÷
10×7=3,365,9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又本件原告原聲請調解,其於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送達10日內請求裁判,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2 項規
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其前已繳納2,000 元之調解
費用,自應予扣抵,故原告尚有32,363元之裁判費尚未繳足,爰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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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