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原 告 黃漢忠
張黃秀涼
黃秀卿
黃秀華
黃秀玲
黃莉晴
黃阿美
被 告 黃清松
黃麒霖
黃鐙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經核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8,453 元,又原告主張其父即被
繼承人黃進興之遺產,由兩造共十人繼承,兩造之應繼分為各10
分之1 ,故原告等七人因本件分割遺產所得利益為【4,808,453÷
10×7=3,365,9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又本件原告原聲請調解,其於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送達10日內請求裁判,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2 項規
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其前已繳納2,000 元之調解
費用,自應予扣抵,故原告尚有32,363元之裁判費尚未繳足,爰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