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三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志源
代 理 人 林宏記
相 對 人 郭怡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 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萬華 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 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如主文 所示之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遞狀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