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胡哲維
債 務 人 黃馨慧
債 務 人 胡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哲維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黃馨慧、胡錫賢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26,72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胡哲維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6,56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馨慧、胡錫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
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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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胡哲維、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562元│錫賢、黃馨│1月1日起 │ │ │
│ │ │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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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哲維、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562元│錫賢、黃馨│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慧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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