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063號
PCDV,107,司促,28063,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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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林庭維
債 務 人 林榮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庭維於民國104 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間,邀同債務人林榮長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2 筆,計50,566元。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庭維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50,56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榮長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
   辯權。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庭維、林│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50566 │榮長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庭維、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566 │榮長   │0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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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