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呂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零玖拾陸元
,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壹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應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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