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457號
PCDV,107,司促,27457,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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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祈佩
債 務 人 黃灶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捌佰柒拾貳
  元,及其中柒萬壹仟叁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六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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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