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452號
PCDV,107,司促,27452,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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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坤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壹仟玖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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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