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098號
PCDV,107,司促,27098,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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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0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薛流湖
債 務 人 李雨亭
債 務 人 李美麗
債 務 人 李美秀
一、債務人李美麗李美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生地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李雨亭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
  叁拾玖元,及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民國107 年7 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利息,另自民國107 年8
  月1 日(轉催收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李雨亭於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時,為就學需
  要,邀同案外人李生地(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
  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
  學貸款,並簽訂借據1紙,借款金額共30,087元。債務人依
  約定應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
  民國104年8月1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
  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
  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
  金新臺幣23,43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
  2、另案外人李生地於民國102年2月5日死亡,李美秀、李美
  麗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1154條及1174條
  之規定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表示,故李美秀李美麗
  民法1148條、1153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李生地
  上開連帶保證債務,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李生地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李雨亭負連帶清償責任。
  3、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金錢債務,而債務人李雨亭
  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
  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2.就學貸款借據3.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4.戶籍謄本5.新北地方法院函6.繼承系統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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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