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894號
PCDV,107,司促,22894,2018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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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94號
債 權 人 侯坪緯
債 務 人 升馳國際有限公司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8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 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有選任清算人,應包含選 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 理人( 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清 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 董事為清算人)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債 權人已於107年8月2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 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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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