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柯俊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品彤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89,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