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59號
CHDV,107,家救,59,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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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柯姿伃  彰化縣○○鄉○○村○○○街00巷00號
代 理 人 陳葳菕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定。又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 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參諸法律扶助法第63條立法理由,係鑑於民事 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 申請人,既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 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 功能。準此,當事人依法律扶助法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該當事人申請 扶助之本案訴訟(非訟)事件有無須經調查辯論,即知其應 受敗訴裁判等顯無理由情形者外,法院應予准許,無庸就其 資力再為審查,始符法意。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以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由,聲請訴訟救 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案件概述單、審查決定通 知書(全部扶助)、彰化縣伸港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 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足以採信。又聲 請人主張相對人可能為其生父乙情,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 係存在,依形式審查,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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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