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 請 人 張藻端上列聲請人張藻端因與相對人蕭嘉松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藻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一)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務之證明文件 ;(二)該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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