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66號
CHDV,107,司拍,166,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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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張藻端
上列聲請人張藻端因與相對人蕭嘉松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張藻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一)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務之證明文件
  ;(二)該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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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