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096號
債 權 人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駿有精機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駿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
、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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