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034號
CHDV,107,司促,9034,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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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楊誌程即楊富吉
債 務 人 郭數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零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楊誌程原名楊富吉於民國97年至100年間邀同
     債務人郭數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24,369元整,借款
     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8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誌程原名
     楊富吉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7年5月26日起未依
     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19,066元及自民國107年
     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
     國107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郭數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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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