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9年度,313號
TPDV,89,簡上,313,200007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三號
  上 訴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戊○○
        壬○○
        子○○
        乙○○
        丁○○
        甲○○
        癸○○
        丙○○
        辛○○
            現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辛○○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上訴
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辛○○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
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
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官 曾部倫
                              法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