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三號
上 訴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戊○○
壬○○
子○○
乙○○
丁○○
甲○○
癸○○
丙○○
辛○○
現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辛○○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上訴
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辛○○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
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
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官 曾部倫
法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