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黃忠誠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瑋曄
被 告 楊安東
劉春種
劉茂寅
楊森
李鳳琴
楊佳敏
楊佳茹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 告 楊宏皓
楊志明
楊志南
楊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楊志男」之記載(第1頁第26行、第2頁第6行、第4頁第10行、第16行、第23行、第5頁第30行、第6頁第5行、第10頁第9行、第12行、第11頁附表欄編號二部份),均應更正為「楊志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