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819號
CHDM,105,訴,819,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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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釧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律師
      陳貽男律師
被   告 謝瑞榮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林添德 
      謝雅君 
      莊雅慧 
      林倪賢 
      謝坤達 
      楊智鈞 
上6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林柏坊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於107年3月9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李浩然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張崇哲律師
      許凱翔律師
      張仕融律師(於107年3月9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洪國鎮 
      洪立憲 
      洪珮琪 
      蔡青志 
      陳淑兒 
      洪騰朋 
      莊涵如 
      邱玉章 
上8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洪青青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黃國旭 
      詹益壽 
      陳渙文 
      周聚鈿 
      莊麗蓉 
      陳玉琳 
      施宗智 
      林盟得 
上8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於107年3月9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吳正德 
      蔡豊來 
      謝清沛 
      謝春風 
      邱勝利 
      謝水江 
      蔡福  
      黃九福 
      洪清在 
      陳明春 
      謝連交 
      楊進樑 
      謝志文 
      洪梨水 
      陳才政 
上15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許志田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洪炳楠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許凱翔律師
      陳思成律師
被   告 林榮特 
      莊榮泉 
      洪在南 
      洪證欽 
      陳碧中 
      洪松雄 
      陳樹仁 
      莊樹  
      李錦煥 
      胡馬江 
      洪添登 
      歐啟東 
上1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於107年3月9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莊順明 
      陳朝東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林文賜 
      施阿禮 
      張煥庭 
      陳仁恭 
      陳允仲 
      陳文仁 
      陳阿磮 
      陳財銘 
      黃當坤 
      楊溪和 
      陳金郎 
上11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蔡榮治 
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洪建民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韓國銓律師(於107年3月13日解除委任)
      周玉蘭律師(於107年3月13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詹竣堯 
      黃柄富 
      陳東森 
      許鶴薰 
      吳建興 
      許禾達 
      許宇翔 
      黃教洲 
      林雅芬 
      楊錦協 
      張巧奉 
      蔡玉琴 
      林哲沛 
      周益民 
      胡美莉 
      洪敦溪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張源昌 
      張芳嘉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洪佔山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胡陞豪律師(於107年3月27日解除委任)
      黃逸哲律師(於107年2月5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蔡宗廷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黃逸哲律師(於107年2月5日解除委任)
      黃文進律師(於107年2月5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洪于仗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714號、第3805號、第5727號、第8523號、105 年度
偵字第7047號、第8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①甲卯○○犯如附表二編號一、四、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一、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主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②O○○犯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参萬元。
③壬○○犯如附表七編號二至五、九、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七編號二至五、九、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④甲丙○○犯如附表十五編號一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参萬元。
⑤h○○犯如附表十六編號三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参萬元。
⑥F○○犯如附表十七編號六、十二、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十七編號六、十二、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⑦辰○○犯如附表十九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九編 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 元。
⑧S○○犯如附表二十四編號四、六至十一、十五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二十四編號四、六至十一、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⑨甲○○犯如附表二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八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⑩V○○犯如附表二十九及六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九 及六十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伍拾萬元。
⑪甲癸○○犯如附表三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⑫巳○○犯如附表三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一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⑬甲庚○○犯如附表三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二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⑭甲戊○犯如附表三十三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
⑮o○○犯如附表三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四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⑯C○○犯如附表三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五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⑰c○○犯如附表三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六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⑱甲丑○○犯如附表三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七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⑲u○○犯如附表三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八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⑳甲辛○○犯如附表三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九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㉑A○○犯如附表四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㉒X○○犯如附表四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一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㉓宙○○犯如附表四十二及六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二 及六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伍拾萬元。
㉔寅○○犯如附表四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三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㉕Q○○犯如附表四十四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㉖戌○○犯如附表四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五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㉗E○○犯如附表四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六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㉘k○○犯如附表四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七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㉙天○○犯如附表四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八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㉚l○○犯如附表四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九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㉛R○犯如附表五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㉜丁○○犯如附表五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一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㉝H○○犯如附表五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二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㉞B○○犯如附表五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三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㉟z○○犯如附表五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四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㊱庚○○犯如附表五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五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㊲未○○犯如附表五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六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㊳L○○犯如附表五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七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㊴Y○○犯如附表五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八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㊵Z○○犯如附表五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九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㊶a○○犯如附表六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㊷e○○犯如附表六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一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㊸陳阿碖犯如附表六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二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㊹g○○犯如附表六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三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㊺s○○犯如附表六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四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
㊻v○○犯如附表六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五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
㊼甲丁○○犯如附表六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六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㊽宇○○犯如附表六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九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㊾y○○犯如附表七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㊿p○○犯如附表七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一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d○○犯如附表七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二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W○○犯如附表七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三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乙○○犯如附表七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四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T○○犯如附表七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五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U○○犯如附表七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六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r○○犯如附表七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七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子○○犯如附表七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八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w○○犯如附表七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九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I○○犯如附表八十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参萬元。
甲甲○○犯如附表八十一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参萬元。
癸○○犯如附表八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十二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戊○○犯如附表八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十三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G○○犯如附表八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十四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D○○犯如附表八十五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参萬元。
n○○被訴附表一部分、甲卯○○被訴附表二除編號一、四、十 二部分、辛○○被訴附表三部分、丙○○被訴附表四部分、甲寅 ○○被訴附表五部分、O○○被訴附表六除編號一部分、壬○ ○被訴附表七除編號二至五、九、十六部分、甲壬○○被訴附表 八部分、t○○被訴附表九部分、林添德被訴附表十部分、黃 ○○被訴附表十一部分、酉○○被訴附表十二部分、玄○○被 訴附表十三部分、地○○被訴附表十四部分、h○○被訴附表 十六除編號三部分、F○○被訴附表十七除編號六、十二、十



五部分、N○○被訴附表十八部分、q○○被訴附表二十部分 、x○○被訴附表二十一部分、j○○被訴附表二十二部分、 己○○被訴附表二十三部分、S○○被訴附表二十四除編號四 、六至十一、十五部分、b○○被訴附表二十五部分、午○○ 被訴附表二十六部分、丑○○被訴附表二十七部分,以及K○ ○、J○○、亥○○、申○○、甲乙○○被訴偽證部分,均無罪 。
甲己○○、甲子○○、P○○、i○○被訴附表八十六部分,公訴 不受理。
犯 罪 事 實
一、甲卯○○自民國101 年9 月16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擔任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下稱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二 等助理管理師兼任站長,O○○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 作站之工友,壬○○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約僱 人員,均負責路上工作站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浚渫工 作(下稱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預算編列、通知轄區之小 組長簽訂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書 、監工、驗收,及轉呈小組長所提供之憑證資料向彰化農田 水利會辦理工程款核銷等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其 於上開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開工報告書、完工報告書、彰化 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書、承諾書、彰 化農田水利會工作預算書、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彰化農田 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 (下稱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粘貼憑證用紙等工作卷 宗,為其等執行上開業務所作成之文書。㈠甲卯○○明知其受 託處理上開業務,應忠實誠信執行業務,為彰化農田水利會 及小組長以及農民之用水追求最大之利益,於執行業務時, 不得收受回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利益,於附表二編 號1 、4 、12所示之時間,與承攬該3 次小額浚渫工作之小 組長甲己○○(已於死亡,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 決,詳如下述)約定,甲己○○於每次領取工程款後,各別交 付1 萬元現金予甲卯○○,另甲卯○○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 大同排水上游段浚渫工作」,為達其上開收取回扣之目的, 竟同時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將該工程所拍 攝之施工中、後之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分別為「2013/3/2 0 上午10:37」、「2013/3/20 上午10:46」,而均登載為 不實之「2013/03/19」等不實事項後,附於前開工作卷宗, 並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 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且甲卯○○前開3 次收取 回扣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亦致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之



利益。㈡O○○為附表六編號1 所示(即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19)之「魚寮重劃區十輪中排等浚渫工作」之監工 者,於辦理前開業務過程中,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之犯意,將上開工程「十輪中排」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 示拍攝日期為「2013/6/29 上午09:18」、「2013/6/29 上 午09:25」,分別登載為不實之「102/07/01 」、「102/07 /03 」,上開工程「十二輪二中排」之施工中、施工後照片 ,原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6/27 下午03:17」、「2013/0 6/27下午03:20」,分別登載為不實之「102/06/30 」、「 102/07/02 」,上開工程之「十三輪一小排」之施工中、後 照片,原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6/28 上午09:04」、「20 13/6/28 上午09:40」,分別登載為不實之「102/06/28 」 、「102/07/03 」,上開工程「十三輪二小排」之施工中、 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為「20 13/6/27下午12:54」、「 2013/6/27 下午03:17」,分別登載為不實之「102/06/26 」、「102/07/03 」,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 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 確實完工之正確性。㈢壬○○為附表七編號2 至5 、9 、16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18、20至 22、103 年度編號6 、18)之設計者,於執行前開業務過程 中,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各別犯意,分別為: ⑴附表七編號2 (即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編號18)所示「魚 寮重劃區第二輪水路右側中排等」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 示拍攝日期分別為「2013/6/28 上午10:12」、「2013/6/2 8 下午01:59」,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3/7/2」、 「2013/7/8」,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 行使之;⑵附表七編號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所示「 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十輪中排」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示 拍攝日期分別為「2013 /7/6 下午03:52」、「2013/7/6下 午04:07」,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3/6/28 」、「 2013/7/8」,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 使之;⑶附表七編號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所示「路 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四輪一中排」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示 拍攝時間為「2013/6/30 下午12:41」、「2013/6/30 下午 02:50」,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3/6/27 」、「20 13 /7/8 」,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 使之;⑷附表七編號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所示「路 上重劃區十三輪二中排」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時 間為「2013/6/29 上午11:05」、「2013/6/30 上午05:32 」,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3/6/27 」、「2013/7/8



」,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⑸ 附表七編號9 (即起訴書附表一103 年度編號6 )所示「路 上重劃南區三、四輪中排」之施工中、施工後照片,原顯示 拍攝日期為「2014/3/20 上午08:46」、「2014/3/20 下午 05:39」,而分別登載為不實之「2014/3/18 」、「2014/3 /27 」,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 ;⑹附表七編號16(即起訴書附表一103 年度編號18)所示 「北幹一支十六輪中排等」,其中「十六輪中排」之施工中 之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為「2014/8/13 下午05:30」,「十 八輪中排」之施工中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為「2014/8/12 上 午09:42」,而分別登載為不實之「2013/8/6」、「2013/8 /4」,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 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 確性。
二、甲丙○○於102 年、103 年間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工 程員,h○○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二等助理管 理師,F○○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技工,辰○ ○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工友,S○○於102 年 、103 年間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之副管理師,均負 責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預算編列 、通知轄區小組長簽訂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護工作承諾書、監工、驗收,及轉呈小組長所提供之憑證資 料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款核銷等相關業務,為從事業 務之人,而其等於上開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開工報告書、完 工報告書、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 書、承諾書、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預算書、圳路維護工作決 算表、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粘貼憑證用紙等工作卷宗 ,為其等執行上開業務所作成之文書。㈠甲丙○○為附表十五 編號1 (即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3)所示「十三戶支 線等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執行上開業務過程中,竟基於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意,其中「十三支線」之施工 中照片電子檔原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12/20上午11:09」 ,而登載不實之日期為「102/11/30 」,「十三支線南線」 之施工中照片電子檔原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12/20下午04 :14」,而登載不實之日期為「102/12/10 」,並均附於工 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 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㈡h○○為 附表十六編號3 (即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9)所示「 趙甲支線四分線等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執行上開業務過 程中,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意,其中「趙甲



支線四分線」之施工中及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建立日期均為 「2010/1/1上午12:00」,而登載不實之施工中日期為「10 2/12/05 」、施工後日期為「102/12/14 」,以及「中和排 水」之施工前照片電子檔原拍攝日期為「2013/10/15上午10 :28」,施工中及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建立日期均為「2010 /1/1上午12:00」,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施工前日期為「102/ 11/01 」,施工中日期為「102/12/05 」,施工後日期為「 102/12/14 」,並均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 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 完工之正確性。㈢F○○為附表十七編號6 、12、15(即起 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19、編號27、編號30)所示「趙甲 二溪路側溝排水等浚渫工作」、「農場圳五分線等浚渫工作 」、「竹香支線南二排水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執行上開 業務過程中,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分 別為:⑴「趙甲二溪路側溝排水等浚渫工作」之「趙二溪路 側溝排水」及「王功寮第二排水」之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拍 攝日期分別為「2014/9/4上午10:01」、「2014/9/4上午10 :04」,而登載不實之日期均為「103/9/10」;⑵「農場圳 五分線等浚渫工作」施工中照片電子檔原拍攝日期為「2014 /9/23 上午11:16」,而登載不實之日期為「1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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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