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73號聲 請 人 王天闊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相對人王坤生之親屬系統表、改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之親屬會議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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