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73號
PTDV,107,監宣,73,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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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王天闊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王坤生之親屬系統表、改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之親屬會議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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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