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1號
PTDV,107,勞執,11,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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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信芳
相 對 人 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即周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7 年7 月 2 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補償聲 請人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損失以及未提撥勞退金6 %之損失 ,合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聲請人於107 年7 月10日至屏東市○○街000 號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 照護中心領取該款項。詎相對人於上開期限屆至後,迄今未 給付分毫,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關於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損失及未提撥勞退 金6 %損失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2 萬 元,並約定如上日期給付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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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