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22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龍輝 吳秀速 方將任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聖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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