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64號
ILDV,107,司促,4264,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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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林育榛(原名林秀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柒佰叁拾
  伍元,及其中本金柒萬玖仟陸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依上開本金柒萬玖仟陸佰零玖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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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