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適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282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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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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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適新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49% │
│ │816608│ │7月07日起 │8月0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988% │
│ │ │ │8月07日起 │5月0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49% │
│ │ │ │5月07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適新於民國104 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130 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1 年10月07日屆滿
,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加1. 4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
率1.2 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
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
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 年07月07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
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816,608 元
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 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戶籍謄本、往來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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