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829號
SLDV,107,司促,12829,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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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適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282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適新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49%   │
│  │816608│     │7月07日起  │8月0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988%  │
│  │   │     │8月07日起  │5月0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49%   │
│  │   │     │5月07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適新於民國104 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130 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1 年10月07日屆滿
    ,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加1. 4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
    率1.2 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
    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
    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 年07月07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
    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816,608 元
    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 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戶籍謄本、往來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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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