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95號
SLDV,107,司促,12795,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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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建弘即吳添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德即吳添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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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