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6號
KLDV,107,訴,86,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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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陸柏宇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王雲清
訴訟代理人 趙長椿
被   告 朱文村
      朱文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3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王雲清未經合法送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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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