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坤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玫孜 現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