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簡元舜
簡元能
被 告 曾意妮
簡芳妏
簡鐘梅
張麗秀地政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2,900元【以原告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之土地價值為準,計算式
:581×2,700×(5/30+5/30)=522,9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