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林美如
訴訟代理人 林有源
陳玟蓉
被 告 長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騰雲
被 告 佳仕堡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8,513元(以原
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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