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賴坤德
被 告 賴南賢
賴盈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767元【以
原告起訴請求移轉之土地建物價值為準,計算式:〈(60×23,
500)+290,300元〉×1/3=566,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