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被 上訴人 陳文輝
林萬選
黃伯宗
高松江
林碧聰
許清和
謝鴻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924元【以上訴人敗訴之金
額為準,計算式:163,972+183,735+114,390+129,375+180,
000+143,269+181,183=1,095,924 】,應徵裁判費17,8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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