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陳泓欽
訴訟代理人 龔秋菊
複代理人 廖耿璋
原 告 陳文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林韋婷 高雄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