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江海、吳煌寅、吳得龍、吳江山、蕭麗君
、黃瀞慧、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間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1 號
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所為107 年度 訴字第301 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 ,經本院於107 年9 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該裁定業於107 年9 月11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紙可憑,惟抗告人逾期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在卷足佐,是抗告人迄未依 限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