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高禎鎂
債 務 人 高俊結
債 務 人 蔡桂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叁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禎鎂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高俊結、蔡桂
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388,523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
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禎鎂自民國107年07月0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61,388元,及自
民國107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07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高俊結、蔡桂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