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字,107年度,20號
TNEV,107,南勞小,20,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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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何旻
原   告 林俊宏
被   告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10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陳鈺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旻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俊宏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鈺翰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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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