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上字,107年度,284號
TPBA,107,交上,284,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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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卓文達
被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9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 2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 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 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 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 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 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 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緣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2日15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沿臺北市文林北路北 向南第4車道行駛至文林北路、文林北路23巷之交岔路口前 ,而欲右轉文林北路23巷時,詎其未先駛入外側車道(第5 車道)並駛至路口,即逕行右轉,適有同向由訴外人吳○峻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MGD-○○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 ),沿文林北路第5車道直行而來,見狀閃避不及,系爭機 車之左前車頭乃擦撞系爭車輛之右側車身,旋再撞及停放在 文林北路23巷之自用小客車,致訴外人吳○峻受有左手腳擦 傷等傷害,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研判分析, 認上訴人有「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及「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乃於107 年5月14日填製臺北市○○○○○○市○○○○○○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 日期為107年6月24日前,並移送被上訴人處理,上訴人於10 7年5月24日向被上訴人陳述不服舉發。嗣被上訴人認上訴人 有「一、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二、違反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第 61條第3項(前段)等規定,於107年6月12日以北市裁罰字 第22-A1A18521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 分)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就「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部分)及記 違規點數3點(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部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7年度交字第493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 ,上訴人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不相信上訴人在行 政訴訟書狀上所說一切事實判決上訴人敗訴,對上訴人是不 公正不客觀,且未採對上訴人有利之證據,例如:上訴人在 筆錄錄音中特別要求調附近監視器證明上訴人離車禍處很遠 就切入第五車道,而騎士是在上訴人後方40公尺處,很多離 奇車禍都是透過監視器還原真相,為何原審未調查即判決上 訴人敗訴?且如騎士所說上訴人未打方向燈,突然右轉,即 見狀剎車往右閃避,發生車禍處旁就違停4部汽車,騎士剎 車痕與汽車距離約30公分,往右閃避應會擦撞違停汽車才對 ,為何無碰撞?希望法院送交交通鑑定等語。經核上訴理由 ,無非係重述上訴人於原審已主張而為原判決所不採之理由 ,而就原判決予以指駁不採,並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之理 由,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及如何合於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 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則未具體指明,難認對原判決之 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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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