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林良妃
原 告 林金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上列原告林良妃、林金碧因與被告林志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