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942號
TPEV,107,北補,1942,2018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蕭子鴻
複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DOSS FREDRICK LEATH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98,3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