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蕭子鴻
複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DOSS FREDRICK LEATH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98,3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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