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8253號
TPEV,107,北簡,8253,2018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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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吉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5,48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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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