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2835號
TPEV,107,北簡,2835,201810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35號
原   告 東方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光
訴訟代理人 沈元楷律師
      吳家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佳翰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0
7 年10月15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7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110 元外,尚應補繳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