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2420號
TPEV,107,北簡,12420,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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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242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葉雲仁 
被   告 陳富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80元
合 計 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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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