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217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晴慧
被 告 江育勝
王柔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零柒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58元
合 計 5,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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