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3498號
TPEV,107,北小,3498,201810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 代理人 蘇嘉維
被   告 裕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櫻雪
被   告 龔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溢繳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具狀聲請退還重複繳納之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2,00 0 元(計算式:1,000 元+1,000 元=2,000 元),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 紙在卷為憑。是原告顯溢繳訴訟費用1, 000 元(計算式:2,000 元-1,000 元=1,000 元),依前 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裁定予以退還。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