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888號
原 告 兆峰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淑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琪隆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4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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