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17號
原 告 蒲垂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4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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