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217號
TCEV,107,中簡,3217,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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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17號
原   告 蒲垂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4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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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