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05號
原 告 鄭士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沺銘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三所載事項。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 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 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並未具體陳明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本 件原告之起訴,難認就「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已為適法之表明。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㈠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 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㈢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 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 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㈣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其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