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2951號
TCEV,107,中小,2951,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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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9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李雲霞 
      張峻海 
被   告 黃翎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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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